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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理檢測:保健食品用菌種致病性評價程序(征求意見稿)
1范圍
本程序規定了保健食品生產用菌種(包括細菌、絲狀真菌和酵母)的致病性評價程序。
本程序規定了作為保健食品的活性成分(活菌)和作為保健食品生產發酵用菌株兩類微生物的致病性評價。
本程序適應于保健食品申請審批時對生產用菌種的致病性評價,對用擬評價菌種生產的產品中其他成分的評價,應參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
本程序不適應于基因修飾微生物的致病性評價。
2術語和定義
2.1致病性,Pathogenicity
微生物感染宿主造成健康損害引起疾病的能力。
2.2 產毒能力,Toxigenicity
微生物產生對人和動物有毒作用的活性代謝產物的能力。
2.3毒性, Toxicity
微生物有毒代謝產物引起的宿主健康損傷。
3擬評價微生物菌種的基本要求
3.1基本信息
菌種名稱(包括學名、俗名、拉丁名等)、來源及用途。
3.2菌種分類學資料
提供由有菌種鑒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對擬評價菌種規范、科學的分類學(屬、種、株名稱或株號)資料。細菌的分類和命名應遵循原核生物系統學國際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Systematics of Prokaryotes)的規定,并符合原核生物國際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of Prokaryotes)要求。真菌的分類和命名應遵循國際藻類、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進行。
3.3菌種鑒定資料
根據目前已有的知識,提供基于表型或最新基因測序技術確切鑒定到種水平的資料。
3.4菌種生長環境條件資料
提供菌種生長最適培養基及培養條件(培養時間、培養溫度和濕度、光照等),以及菌種保藏及復壯方法等。
3.5誘變菌種
經誘變的菌種還需提供詳細的誘變方法(包括使用的誘變劑、誘變條件及誘變實驗流程等)。
3.6生產相關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用于保健食品工業生產的記錄、工藝流程、企業標準等資料。
3.7 其他國家審批資料
提供其他國家批準擬評價菌種作為保健食品或普通食品生產使用的資料;
3.8其他需要說明的信息。
4評價方法
4.1 國內外安全性評價資料綜述
基于國內外文獻數據,提供擬評價菌種的國內外使用歷史、安全性評價資料,包括其致病性和產毒能力的報告、科技文獻或綜述等;若無擬評價菌種的上述資料,應提供同種內其他菌株或與其相近種屬的安全性評價資料。
4.2全基因組測序(Whole Genome Sequencing, WGS)
4.2.1基因測序
對擬評價菌株進行全基因組測序,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 DNA提取方法
- 測序方案及儀器設備
- 序列組裝方法
- 序列質量評價
- FASTA 文件
- 與預期基因組大小相關的contigs總長度
- 基因注釋流程
- 對真菌而言,還需提供從相關數據庫中獲得的注釋質量信息。
4.2.2 基因序列分析
將擬評價菌株的基因組序列與已有的數據庫(包括但不限于VFDB、PAI DB、MvirDB、CGE等)最新版本中存儲的序列進行比對,并分析擬評價菌種遺傳物質中與致病相關的已知毒力因子、毒素代謝基因的存在情況。至少提供包括以下信息的分析報告:
- 毒力(或產毒相關)基因名稱、所在位置、與最新數據庫中已有毒力基因的匹配度等信息
- 編碼的蛋白及序列號
- 毒力因子(毒素產生、侵襲和粘附因子等)
- 同源百分比和e值
- 數據庫中已充分描述過的菌株名稱
- 基因組圖譜
- 擬評價的真菌菌種還應根據文獻報道能夠產生的毒素類別,針對性檢索是否存在毒素合成關鍵基因。
4.3動物致病性試驗
由有菌種致病性檢測和評價資質的機構,按照附錄A、B和C實驗方案進行保健食品用擬評價細菌、真菌、酵母菌種對動物的致病性實驗、評價并出具報告。
4.4 產毒實驗
對某些能夠產生真菌毒素的真菌,應在多種基質(單品種固體、多品種固體復合、不同成分液體組合等)中進行產毒實驗,并按照國家標準檢測方法或國際組織/相關國家規定的標準檢測方法進行有毒活性代謝產物含量檢測。
根據到目前為止我國已批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名單,用于保健食品生產用的紅曲霉屬應進行桔青霉素產毒實驗。
5結果判定
5.1出現以下結果一個以上者,則認為菌株的致病風險較低,可作為保健食品生產用菌種
5.1.1三個以上國家批準作為食品或保健食品用菌種且具有長期(30年以上)的使用歷史。
5.1.2全基因序列分析結果顯示不存在已知的毒力相關基因或毒素合成關鍵基因;
5.1.3動物實驗顯示無致病性,
5.1.4產毒實驗結果顯示在受試的基質中均不產生有毒活性代謝產物。
5.2出現以下結果之一者,則認為具有致病風險,不能作為保健食品生產用菌種
5.2.1根據現有知識,全基因序列分析發現存在已知毒力基因(或毒素合成關鍵基因);
5.2.2動物試驗結果顯示有致病性;
5.2.3產毒實驗顯示在受試的任何一種基質中可產生有毒活性代謝產物。
5.3其他需要綜合判斷的情況
5.3.1全基因序列中發現存在已知毒力基因(或毒素合成關鍵基因),但動物實驗顯示不具有致病性,或產毒實驗未檢測到已知的有毒活性代謝產物;
5.3.2全基因測序列中未發現存在已知的毒力基因(或毒素合成關鍵基因),但動物實驗顯示具有致病性,產毒實驗未檢測到已知的有毒活性代謝產物;
出現上述情況之一者,需結合國內外使用歷史和安全性評價資料、國內外文獻綜述、生產工藝、生產條件、終產品中生產菌種的存在情況等進行綜合判斷。
本程序規定了保健食品生產用菌種(包括細菌、絲狀真菌和酵母)的致病性評價程序。
本程序規定了作為保健食品的活性成分(活菌)和作為保健食品生產發酵用菌株兩類微生物的致病性評價。
本程序適應于保健食品申請審批時對生產用菌種的致病性評價,對用擬評價菌種生產的產品中其他成分的評價,應參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
本程序不適應于基因修飾微生物的致病性評價。
2術語和定義
2.1致病性,Pathogenicity
微生物感染宿主造成健康損害引起疾病的能力。
2.2 產毒能力,Toxigenicity
微生物產生對人和動物有毒作用的活性代謝產物的能力。
2.3毒性, Toxicity
微生物有毒代謝產物引起的宿主健康損傷。
3擬評價微生物菌種的基本要求
3.1基本信息
菌種名稱(包括學名、俗名、拉丁名等)、來源及用途。
3.2菌種分類學資料
提供由有菌種鑒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對擬評價菌種規范、科學的分類學(屬、種、株名稱或株號)資料。細菌的分類和命名應遵循原核生物系統學國際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Systematics of Prokaryotes)的規定,并符合原核生物國際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of Prokaryotes)要求。真菌的分類和命名應遵循國際藻類、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進行。
3.3菌種鑒定資料
根據目前已有的知識,提供基于表型或最新基因測序技術確切鑒定到種水平的資料。
3.4菌種生長環境條件資料
提供菌種生長最適培養基及培養條件(培養時間、培養溫度和濕度、光照等),以及菌種保藏及復壯方法等。
3.5誘變菌種
經誘變的菌種還需提供詳細的誘變方法(包括使用的誘變劑、誘變條件及誘變實驗流程等)。
3.6生產相關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用于保健食品工業生產的記錄、工藝流程、企業標準等資料。
3.7 其他國家審批資料
提供其他國家批準擬評價菌種作為保健食品或普通食品生產使用的資料;
3.8其他需要說明的信息。
4評價方法
4.1 國內外安全性評價資料綜述
基于國內外文獻數據,提供擬評價菌種的國內外使用歷史、安全性評價資料,包括其致病性和產毒能力的報告、科技文獻或綜述等;若無擬評價菌種的上述資料,應提供同種內其他菌株或與其相近種屬的安全性評價資料。
4.2全基因組測序(Whole Genome Sequencing, WGS)
4.2.1基因測序
對擬評價菌株進行全基因組測序,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 DNA提取方法
- 測序方案及儀器設備
- 序列組裝方法
- 序列質量評價
- FASTA 文件
- 與預期基因組大小相關的contigs總長度
- 基因注釋流程
- 對真菌而言,還需提供從相關數據庫中獲得的注釋質量信息。
4.2.2 基因序列分析
將擬評價菌株的基因組序列與已有的數據庫(包括但不限于VFDB、PAI DB、MvirDB、CGE等)最新版本中存儲的序列進行比對,并分析擬評價菌種遺傳物質中與致病相關的已知毒力因子、毒素代謝基因的存在情況。至少提供包括以下信息的分析報告:
- 毒力(或產毒相關)基因名稱、所在位置、與最新數據庫中已有毒力基因的匹配度等信息
- 編碼的蛋白及序列號
- 毒力因子(毒素產生、侵襲和粘附因子等)
- 同源百分比和e值
- 數據庫中已充分描述過的菌株名稱
- 基因組圖譜
- 擬評價的真菌菌種還應根據文獻報道能夠產生的毒素類別,針對性檢索是否存在毒素合成關鍵基因。
4.3動物致病性試驗
由有菌種致病性檢測和評價資質的機構,按照附錄A、B和C實驗方案進行保健食品用擬評價細菌、真菌、酵母菌種對動物的致病性實驗、評價并出具報告。
4.4 產毒實驗
對某些能夠產生真菌毒素的真菌,應在多種基質(單品種固體、多品種固體復合、不同成分液體組合等)中進行產毒實驗,并按照國家標準檢測方法或國際組織/相關國家規定的標準檢測方法進行有毒活性代謝產物含量檢測。
根據到目前為止我國已批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名單,用于保健食品生產用的紅曲霉屬應進行桔青霉素產毒實驗。
5結果判定
5.1出現以下結果一個以上者,則認為菌株的致病風險較低,可作為保健食品生產用菌種
5.1.1三個以上國家批準作為食品或保健食品用菌種且具有長期(30年以上)的使用歷史。
5.1.2全基因序列分析結果顯示不存在已知的毒力相關基因或毒素合成關鍵基因;
5.1.3動物實驗顯示無致病性,
5.1.4產毒實驗結果顯示在受試的基質中均不產生有毒活性代謝產物。
5.2出現以下結果之一者,則認為具有致病風險,不能作為保健食品生產用菌種
5.2.1根據現有知識,全基因序列分析發現存在已知毒力基因(或毒素合成關鍵基因);
5.2.2動物試驗結果顯示有致病性;
5.2.3產毒實驗顯示在受試的任何一種基質中可產生有毒活性代謝產物。
5.3其他需要綜合判斷的情況
5.3.1全基因序列中發現存在已知毒力基因(或毒素合成關鍵基因),但動物實驗顯示不具有致病性,或產毒實驗未檢測到已知的有毒活性代謝產物;
5.3.2全基因測序列中未發現存在已知的毒力基因(或毒素合成關鍵基因),但動物實驗顯示具有致病性,產毒實驗未檢測到已知的有毒活性代謝產物;
出現上述情況之一者,需結合國內外使用歷史和安全性評價資料、國內外文獻綜述、生產工藝、生產條件、終產品中生產菌種的存在情況等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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